为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维持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请假行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暂行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事假:因家里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发生重大疾病等需要临时回家而提出的请假。请假者需到辅导员办公室填写请假条,再由学生家长向辅导员出具同意学生离校意见(如打电话、短信),经确认无误后学生方可离校。
第二条:病假:确因重大疾病或身体不适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假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医院病假证明等材料;请病假超过七天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
第三条:公假:因参加学校或学院的重大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教学活动所提出的请假。学院临时安排外出的教育活动由指导老师签字、分管院长审核批假,并交辅导员处备案,其他活动的请假由辅导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批假。
第四条: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发生交通事故)请假或急症等特殊情况,可先通过电话的形式向辅导员说明情况,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五条:非特殊原因的请假一律由本人亲自向辅导员通过填写请假条或“今日校园”辅导猫获得批准,请假方可生效。电话、短信等形式的请假方式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条:学生因事、病离开学校所在地,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在辅导员处办理请假手续,经辅导员批准后请假方才生效,否则视为旷课。
第七条:学生在假期到期,仍不能按时返校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请假手续一致。
第八条:学生在请假期满后返校时应及时到辅导员处办理书面销假手续。销假手续由学生本人办理。
第九条:学生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核批准;请假时间在4到7天,由学院副书记审核批准;请假超过7天,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外出实习按照学校实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结束后,各班级须在假期结束后第二天下午6点之前将学生的返校情况报辅导员处。如学生未请假逾期未返校,学院将及时与家长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对不能说明原因的学生将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积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一般为六周),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况缺席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一)未依照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校的;
(二)请假时间已满却仍未返校又不办理续假手续的;
(三)请假时间已满且已返校但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
(四)编造请假事由或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十四条:学生因以下原因请假或补假的,不予准假:
(一)寒暑假或节假日返校,因未能购买到车票、机票等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居住地交通特别不便或遭遇不可抗拒的外力除外;
(二)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外出游玩的;
(三)因经商、兼职、汽车驾驶培训或是提供有偿服务的;
(四)其他不正当理由。
第十五条:各班班委应及时掌握本班的考勤状况,了解班上同学的去向,并及时向辅导员反映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