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促进我院学生的思想、学习、心理等方面的状况,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强化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观念,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才和全面发展,提高学生工作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办法。
本条例办法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衡阳师范学院学生手册》中关于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办法,第二部分则是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以及我院学风实际情况制定的课堂出勤、课堂纪律及请假规范条例。
一、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及《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具有衡阳师范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考试和学校作为考点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我校学生参加的其他各级各类社会考试的违规处理,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以及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学工部与学院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考试违规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后,未按监考人员要求处理;
2.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未按规定的座位就坐;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
7.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将手机带入考场;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9.其他作弊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学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的;
3.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被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有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凡考试舞弊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2.请他人为自己代考或代他人(包括外校学生)考试者、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考试舞弊的组织与策划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含一年)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对于本条中上述两种情况,若认错态度好,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批,毕业前可给予相关课程一次补考的机会;
4.累计两次及两次以上考试违规者,取消毕业前补考资格,处分加级,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有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参加该课程考试(包括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以舞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的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三)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考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终止考生考试,提取考生试卷(含答卷)、考生用于违规的材料及工具、考生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考生考试违规事实,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对拒不签名的违规考生,同场监考的两名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违规情况登记处签名,视为对违规事实确认;
3.考试结束后,将违规考生考试违规证据,连同《考场情况登记表》上交考务办公室。
第十五条 教务处在复核考试违纪、作弊材料后,对考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拟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的,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拟对学生做出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考试违规处分结果由学生工作部下文通报,并及时通告被处理人。
(四)附则
第十七条 开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允许带入的各种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只限于考生本人使用。开卷考试的考试纪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课堂出勤、课堂纪律及请假规范条例
(一)迟到、早退与旷课的标准及惩处办法
迟到、早退和旷课的认定以学院规定为准。具体标准如下:
1.迟到:上课铃声响起30秒后进入教室的学生视为迟到;
2.早退:在下课铃响之前离开教室的学生视为早退;
3.旷课:迟到5分钟以上视为旷课;若未到教室上课且又没有在上课之前向学委提供有效请假截图或请假条,也视作旷课。
对于迟到、早退和旷课的违纪行为,将采取以下惩处措施:
1.对于存在迟到、早退和旷课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留存记录并扣除相应的个人综测,同时,本学年该生的评优评先将会受到影响;
2.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8次的学生,将收到学院相关通报批评文件,且该生个人需在通报文件公示后三日内提交一份《违纪情况说明书》;
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1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注意: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旷课一门课程按2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参照上述规定处理。请人代课或替人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手册——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一条)
4.若有发现需要上早晚自习的班级在下课铃响之前就集体提前离开教室,视情况轻重扣除相应班级分,同时对班长、学习委员予以问责并扣除个人相应综测;
5.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依据学生手册——衡阳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三十条处理;
6.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依据学生手册——衡阳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二十三条处理;
7.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将上报学校至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理;
8.对于多次违纪且屡教不改的学生,学院将给予该生纪律处分,并将该生违纪情况存入个人档案。
注意事项:对于迟到、早退和旷课的违纪行为除给与个人相应处分、影响个人本学年评优评先外,同时会根据个人违纪次数扣除该同学所在班级的相应班分,本学年该班集体的评优评先也将受到影响。
(二)课堂纪律规范及惩处办法
1.大一、大二年级学生上课前需上交手机,若有因老师教学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由各班学委负责监督执行;
2.上课过程中不得早退或中途出入教室,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开教室时,应向学委报备或征得任课老师同意;
3.下课时,应当在任课老师明确“下课”后学生方可离开课堂;
4.各班学委、班团须及时核查本班同学课堂出勤情况,对于班级内迟到、早退、旷课、未交手机等违纪行为如实向学院学风部成员反映;
5.上课过程中不得有嬉笑打闹、交头接耳、挑衅教师或其他同学等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课堂纪律规范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惩处措施:
1.学院将留存记录并扣除相应的个人综测,同时,本学年该生的评优评先将会受到影响;
2.上课中途未向学委报备或未征得任课老师同意私自离开教室、下课时未在任课老师明确“下课”后就离开教室的算作早退处理;
3.对于扰乱课堂秩序且受到任课老师批评的学生,各班学委应及时向学院学风部反映。
(三)请假流程、规范及惩处办法
请假流程:
1.请假时长为1天之内,需提前向年级辅导员报告说明情况,在今日校园APP上申请或开具纸质版假条;
2.请假时长为1-3天内,需提前向年级辅导员报告说明情况,申请开具纸质版假条;
3.请假时长为3天及以上,需提前向年级辅导员报告说明情况,并向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申请,开具纸质版假条;
4.请假时长为7天及7天以上,需提前向年级辅导员报告说明情况,开具纸质版假条,然后在今日校园App提出申请。今日校园App审批流程如下:
①学生申请,上传纸质版假条和其他附件材料;
②辅导员审批;
③副书记审批;
④学工部管理科审批;
⑤学工部副部长;
⑥学工部部长审批。
请假规范与说明:
1.线上请假截图必须得到辅导员老师明确的同意,向老师请假未得到老师回复的截图视作无效,发送的请假截图上未显示出老师同意请假、已通过、未显示出明确的请假时间、故意遮挡请假时间或请假事由造成难以辨别真伪的一律视作无效;
2.纸质版假条图片中必须显示出辅导员老师的签字及学院公章,且必须保证完整度和清晰度,若因拍摄不规范造成难以辨别真伪的假条一律视作无效;
3.不得伪造假条、重复使用假条;
4.请假截图或请假条必须及时发送给本班学委,避免给自身造成误会和不便;
5.未经辅导员老师同意任何人严禁私自代批假条;
6.当学生的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即大约六周时,应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时间计入休学时间。
对于违反上述请假规范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惩处措施:
1.核查请假情况时若有发现被认定为无效的请假条,将一律视作旷课处理;
2.伪造假条、重复使用假条及未经辅导员老师同意私自代批假条的视作旷课处理,同时给与该生纪律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三、申诉流程
学生如对惩处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向马克思主义学院辅导员老师及有关领导提出申诉,学院领导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四、执行与监督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有关领导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以确保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同时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学风部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五、更新与修订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修订。任何修改都将在征求各方意见后经马克思主义学院有关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4年4月8日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学风条例办法 (1) (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