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校属各部门: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工作,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力度,加强警示和震慑,优化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 [2016]24 号)、《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湘教党组通[2016]2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等有关文件和要求,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条 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查处:
1.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1. 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术委员会委派的专家组(不少于 5 人)的调查、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进行相应查处(查处结果在学校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开,并保留 3 个月以上):
1. 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警告,终止或者撤销在学校获得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在学校获得的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2. 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当事人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解聘或辞退。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可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3.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若其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则学校可对其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五条 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